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11130181798430607B-XK-001-0001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受理机构
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3、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向省厅推荐: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向省厅推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七、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或者邮寄申请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3.推荐
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出具设立拍卖公司推荐意见上报省厅。
4.送达
对省厅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办公地址: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局内贸监管与发展科
(二)联系电话:0311-8539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