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促进本局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行政执法案件责任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到规定追究的执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市纪委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擅自做出许可决定的; (八)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或依据不足即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对罚对象错误的; (三)超越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 (五)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擅自截留、私分罚没款的; (六)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对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暂停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经济责任: 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赔偿费用。 (三)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执法人员能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由纪检室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纪检室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调查。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与追究。纪检室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纪检室提出申诉,纪检室受理申诉后,应认真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开展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