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互联网+培训等多种形式。 四、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六、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分管法制的局长负责对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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