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2〕0554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镇xxx村xx大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xxx镇xxx村xx大街xx号。
违法前科:2013年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1月1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000元。
现查明:2021年03月01日21时许,违法人闫xx饮酒后驾驶冀xxxxxx小型越野客车,沿辛集市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56.2mg/100mL。2018年11月1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违法人闫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