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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辛公(田)行罚决字〔2022〕0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田)行罚决字〔2022〕0555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胡同x号。

  违法前科:2010年,因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查明:辛集市xxxx村村民周xx先后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13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9月4日,在xx村委会、xx村等地以要求村委会救助为由多次拦截xxxxx村村支部书记孟xx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周xx供述、受害人孟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辛集市公安局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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