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田)行罚决字〔2022〕0555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乡xx村x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xxx乡xx村xx胡同x号。
违法前科:2010年,因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查明:辛集市xxx乡x村村民周xx先后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13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9月4日,在xx村委会、xx村等地以要求村委会救助为由多次拦截xxx乡xx村村支部书记孟xx。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周xx供述、受害人孟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辛集市公安局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