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垒)行罚决字〔2022〕0557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乡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xx乡xx村xx路xx号。
现查明:10月10日18时许,王x于新疆地区返回辛集市域内未提前进行涉疫风险自报,王x接到辛集市流调人员指令后,拒不执行流调人员指令,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证人证言、政府通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