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2〕118号
当事人:曹*国,性别:男,民族:汉
住址:河北省辛集市******
身份证号:130181****
联系电话:151***
2022 年2 月18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现曹建国在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村东路南,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后,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 年3月3 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 2021 年3月1日开始在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村东路南,在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截止被查获之日,共获利 12400 元, 现场未发现违法食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作证: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2 年3 月 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辛市监处告
〔2022〕市二- 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适用裁量从轻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肆佰元(12400 元);2、并处壹仟陆佰元(1600 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辛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可扫该账户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完美体育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证字第 01-01-0023 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 3 月2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