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制)行罚决字〔2022〕0559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乡xxx村xx南北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xxxx小区x-x-xxxx室。
违法前科:2018年10月25日,孟xx因寻衅滋事被辛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2022年9月18日晚22时30分许, 在辛集市xx制革有限公司大门处,孟xx与牛xx因做生意发生纠纷并打架,孟xx用“破窗神器”将牛xx左手小臂背部、左脸部、下巴等部位划伤。
以上事实有孟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相檩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