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2〕160号
当事人:辛集市**火锅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辛集市朝阳路***;经营者:王**;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注册号92130*****;注册日期:2020年09月08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安排2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辛集市牧原阁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王梓晔身份证复印件、辛集市牧原阁火锅店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饭店考勤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2022年 5 月13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辛市监听告〔2022〕市二-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裁量从轻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相应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处壹万陆仟元(16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辛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可扫该账户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完美体育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