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建)行罚决字〔2022〕0561号
违法行为人辛集市xxxx宾馆(xxxx酒店),法定代表人:段xx。
现查明:2022年6月4日12时许,董xx领着未成年人王xx到辛集市xxxx宾馆(七天连锁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宾馆只登记了董xx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王xx的身份信息,宾馆也没有询问王xx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也没有询问王xx和董xx的关系等有关情况。在辛集市xxxx宾馆(xxxx酒店)xxx房间内董xx将未成年人王xx强奸。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宿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辛集市xxxx宾馆(xxxx酒店)罚款壹万元整,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完美体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