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2〕309号
当事人:辛集市**水坊;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辛集市*****;经营者:李*;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注册号92130181*****;注册日期:2019年07月22日;经营范围:桶装水 、瓶装水、饮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22年5月7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辛集市**水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其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其于2022年7月6日前改正。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遵守产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辛集
市沂澳水坊的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该厂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且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改正。
3.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该厂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及未在期限内改正完成的事实及原因。
4.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及辛集市沂澳水坊授权张立凯处理此案件的事实。
5.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提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测制度》复印件各一份及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8日食品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证明辛集市沂澳水坊制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测制度》及该厂存在生产销售行为的事实。
6.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辛集市沂澳水坊车间及库房内贮存桶装水的事实。
7.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提取,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7月11日食品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证明辛集市沂澳水坊存在生产销售行为的事实。
8.2022年7月11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辛集市沂澳水坊库房内贮存桶装水的事实。
9. 2022年8月16日, 辛集市沂澳水坊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辛集市沂澳水坊已按规定遵守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 8月23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辛市监听告〔2022〕市二-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辛集市沂澳水坊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裁量从轻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相应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处贰万陆仟元(26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辛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可扫该账户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完美体育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