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2〕349号
当事人:辛集市***豆制品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辛集市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现住址:辛集市腾辉绿洲***。
2022年10月18日上午,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四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经营者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辛集市***豆制品加工坊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办公室西墙壁上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磨浆间泡豆容器、磨浆机使用后未清理,存有异物和残渣(照片2张);煮浆间容器用后未清理表面存有残渣,地面有污水(照片2张);点兑成型间地面有污水(照片2张),经营者陈述用后没有清理,执法人员曾于2022年10月9日、10月13日两次对该加工坊下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程序合法。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身份。
4、现场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加工豆腐使用的设备、容器、工具及地面使用后未保持清洁情况,等在卷佐证。
2022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加工、储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之规定。属于加工豆腐使用的设备、容器、工具及地面使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 因当事人在全市开展新冠疫情防控的情势下,在责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裁量从重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处壹仟伍佰元(1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辛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可扫该账户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完美体育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证字第 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 11月 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