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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京津冀鲁联盟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9日

  冀医保函〔202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新冠疫情防控,降低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价函〔2021〕78号)要求,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四省联合开展了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8月31日,公布了京津冀鲁联盟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价格联动结果。为了做好相关检测试剂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采购中选试剂盒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抓紧督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及时采购中选试剂盒,确保使用。具体采购方式及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盒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26号)执行。采购执行时间:自2021年9月3日起执行。

  二、确保试剂盒供应保障

  承担配送工作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产品备货,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好出入库记录,严格按照试剂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贮存、配送,及时、保质、足量将相关检测试剂盒配送到位,不得高于挂网成交价格供货,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

  三、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

  8月24日,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38号),确定了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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